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,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,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女子的公民征收的费用.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,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。
《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违法生育子女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(镇)人民政府,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。
1、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,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,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。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。
2、提前再生育子女的,每提前一年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,不足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。
3、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,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,再每多生一个子女的,依次增加三倍征收。
|